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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王光煜  皖江学院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 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     
 

房金委〔20166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作用,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615

 

附:

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负担,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在芜湖市购买非独栋(联排)别墅未还清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

第三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银行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

第四条商转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

(二)20151231日以前,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三)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在20151231日之前已经发放,并且在申请时未还清的;

(四)申请商转公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商转公之前,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商转公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产权证的;

(七)同意以商转公的房屋作为抵押。

第五条商转公的额度:

(一)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

(三)不超过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第六条商转公的期限:

(一)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年限;

(二)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七条商转公的利率,按申请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商转公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及申请人单位盖章的《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在市民服务中心申请的当场审批;其他经办网点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2个月内有效,超过2个月不予办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归还按揭贷款,注销房屋抵押。申请商转公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向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还贷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由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抵押登记。

(四)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申请人凭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证明和商转公审批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相关手续。

(五)商转公履行。房屋抵押权证办好,经委托银行收押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放款,贷款打入借款人账户。申请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gjj.wh.cn/Content.aspx?pNewID=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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