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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  皖江学院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 日期:2019-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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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加大租赁补贴力度,实行先租后补,梯次精准保障,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保障范围

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梯度保障,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

三、保障条件

分类保障,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人员均可申请租赁补贴。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社保部门新开户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保障面积和标准

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按年发放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人均11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8元/月/平方米;自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月补贴金额=月租金×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享受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7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分档给予租赁补贴,其中,70%至60%(含70%)补贴3元/月/平方米;60%至50%(含60%)补贴4元/月/平方米;50%至40%(含50%)补贴5元/月/平方米;40%及以下的,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执行;自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3.高校毕业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和专科分别按照基础租金(除家电家具、装饰装潢以外)的80%、60%、40%和20%给予补贴。累计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6个月。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享受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各区、开发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及省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租住市宜居公司公租房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租住各区、开发区公租房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开发区承担。

五、保障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宜居公司应做好租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实现数据化管理工作。

1.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有关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宜居公司应及时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同时要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2.做好退出及信息公开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及时公布保障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查询个人信息。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住房租赁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六、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宜居公司应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1.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要切实做好租赁补贴工作,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区民政、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申请对象收入、社保、车辆、学历及相关补贴等情况。建立健全租赁补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管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化解矛盾。

2.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公安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开展租赁补贴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适时开展租赁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对推进租赁补贴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对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宜居公司应及时发现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做好信访等方面工作。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租金减免办法,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各县应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时完善相关保障政策。

3.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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